成立 |
提名委員會(「委員會」)依據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通過的董事會決議案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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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及法定人數 |
委員會成員須由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從本公司的董事中委任,而委員會的大部份成員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成員:委員會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
法定人數:兩名成員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應為本公司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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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會議及程序須受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所載的董事會會議程序規定所規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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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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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董事會授權委員會按照其職權範圍進行任何調查。委員會有權向任何僱員索取任何所需資料,而所有僱員亦獲指示與委員會合作,滿足其任何要求。 |
2 |
董事會授權委員會向外諮詢法律或其他獨立的專業意見;如有需要,可邀請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的外界人士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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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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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並就 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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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 董事會提供意見。 |
3 |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
4 |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5 |
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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